佛扶〔2017〕4号
各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对口帮扶的实施意见》(佛发〔2016〕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对口帮扶湛江、云浮两市254个相对贫困村建档立卡在册相对贫困户列入住建部门计划的危房改造工作,特制订本意见。
一、补助面积和标准
(一)补助标准。按照《关于下达我省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明确补助标准的通知》(粤建村〔2016〕173号)精神,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明确如下:
1.对新建改造户,原则上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不超过省规定的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进行补助,但每户补助不超过2万元。五保贫困户新建住房,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2.对修缮户,按修缮总费用的10%进行补助,但每户补助原则上不超过0.3万元。
(二)新建改造户具体补助面积。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村〔2015〕149号)精神,明确如下:
1.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的建档立卡在册相对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建筑面积据实补助,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助。
2.家庭人口3人以上(不含3人)的建档立卡在册相对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据实补助,超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助。
二、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由驻村干部确认补助对象为贫困村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且由当地住建部门确认其唯一住房属危房、列入危房改造工作计划的,签订改造协议后,由所在村驻村工作组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
(二)资金发放。补助资金从我市每年安排的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对口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47号)规定流程及手续。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危房改造进度分期划拨资金,资金在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毕。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发给危房改造户。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直各帮扶单位要做好对建档立卡相对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的计划,并按照计划认真执行,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区、市直各帮扶单位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避免出现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现象。对存在虚报冒领情况的,坚决追回扶贫款,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区、市直各帮扶单位要深刻领会危房改造追加补助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方案,强化舆论引导,使危房改造政策深入人心。
四、各区可在本指导意见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指导意见从2017年1月起实施。
佛山市扶贫开发办室
2017年3月24日